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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29行初24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常山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唫吟,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30329742031826H。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诸暨市弘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皖东街道福田花园******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289CR01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诸暨市弘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倩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