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2民初6022号
原告: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滨海新城滨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