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博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268号 原告: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滨海新城滨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博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路3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平湖市。 原告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博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争标的已消灭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9元,减半收取计1544.5元,由原告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赟 二○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