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302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