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302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