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02执10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恒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
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恒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皖03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蚌埠恒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1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5%标准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本金偿还之日止)”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司法短信专用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在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
2、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申报财产,本院制作(2019)皖0302执105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蚌埠恒信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具体信息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安徽法院“点对点”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以及通过人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开设有数个银行账户,均无余额,未查询到车辆、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前往蚌埠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5、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将保证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保证用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偿还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1000万元,因***与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目前正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本院以依法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该款,因该债权尚未实现,本院目前未能实现扣留、提取。
6、本院以书面约谈的方式将上述的财产查控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明确告知若提供不了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无论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还是前往相关部门和被执行人居住地实际调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之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和限制消费惩戒,并将相关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如实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限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一)、(二)、(三)、(五)项,第四条(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