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2民初2505号 原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郊蚂蚁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971897Y(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良奶牛繁育中心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之女),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14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