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2民初2505号
原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郊蚂蚁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971897Y(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良奶牛繁育中心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之女),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14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