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303执1734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南路1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3357P(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执行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特14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严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