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小陈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303民初5247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小陈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文苑小区25栋1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M2PK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南路1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335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小陈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小陈食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平乳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小陈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和平乳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陈食品公司针对本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合同(低温奶)》中的保证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8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并支付损害赔偿金354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学生奶配送协议》中的保证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8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并支付损害赔偿金49665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瓶筐款88561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8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上述三项共计1009211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初签订三份合同,分别为《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合同(低温奶)》、《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合同(直管市场常温客户)》、《学生奶配送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尽责的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并且超额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各项销售指标。被告在原告无任何过错的前提下,于2021年8月15日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停止一切合作,同时不再让原告报货并停止向原告供货。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前期成本无法收回,后期利益无从取得,还要面临对下游分销商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就损害赔偿等问题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综上,被告的根本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和平乳业公司针对本诉辩称,本案是原告违约,被告和平乳业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和平乳业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安徽小陈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却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停止向被告和平乳业公司发送订单,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和平乳业公司针对反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合同(直管市场常温客户)》、《学生奶配送协议》、《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合同(低温奶)》协议;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41200元,给付欠付货款6648.91元;3、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反诉人安徽小陈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认为反诉人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单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要求反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2021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合同(直管市场常温客户)》、《学生奶配送协议》、《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合同(低温奶)》三份协议。2021年8月,被反诉人拒不履行合同。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发出律师函后,被反诉人仍然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由于被反诉人的行为,导致怀远客户大量流失,给反诉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反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小陈食品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一、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已于2021年8月15日解除,无需法院再行判令。2021年8月15日,被告在钉钉上向原告发出消息称停止与原告合作,此后便终止了原告的报货途径,不再让原告报货。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从被告向原告发出停止合作的消息并终止让原告报货时已经解除,被告单方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告知我方解除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解除,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二、双方的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解除,其向我方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被告系违约方,其扣押我方保证金拒不退还没有事实依据;其次,被告在解除了与我方的合同后马上又与他人建立了新的合作关系,其业务并未受任何影响,其主张损害赔偿亦无事实依据;第三,被告主张的业务未受任何影响,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品牌受损,主张巨额品牌损失费更是无稽之谈。三、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我方不予承担。对于欠付货款6648.91元,待被告补充证据后,我方再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小陈食品公司针对本诉及反诉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合同(低温奶)》、《学生奶配送协议》,证明双方的合同中对供货方式、结算方式、保证金数额、瓶筐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均进行了约定; 2、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在原告无过错的情形下解除合同终止合作,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多次沟通未果; 3、钉钉截图,证明至双方合同解除时被告还有88561元瓶筐款未支付; 4、损害赔偿金计算依据,证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a、2021年上学期学生奶实际发货量明细,证明2021年上学期实际配送量1334912杯,上学期利润共计295015.55元;b、2021年1至7月销售及利润明细表、及2020年9月至12月销售及利润明细表,证明原告低温奶全年的利润额;c、蚌埠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时间节点是2021年4月及5月),证明原告低温奶的销售量;d、与***的钉钉聊天记录截图,其中内容是每日的奶款价格(时间节点是2021年4月及5月),证明日销量和月销量;e、2021年4月至5月,原告向被告每日支付货款的截图,证明低温奶的销量;f、与葛老板、张大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在2021年4月至6月期间相关的低温奶分销量;g、与***房东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从事奶制品的经销及配送每月交纳房租2000元;h、与***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我方从事配送及经销所雇佣的人员支出;i、银行流水(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证明4月5月销量,我们有利润表,证明每月低温奶平均利润为10万元。 5、微信截图、律师函、EMS回执单,证明双方合同于2021年8月15日已经解除,且我方收到对方回函后,也向对方发函明确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并告知对方我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被告(反诉原告)和平乳业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合同(低温奶)》、《学生奶配送协议》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恰恰证明违约方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对证据2聊天记录截图,真实性有异议,系打印件,达不到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和平乳业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变更、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盖章。被告和平乳业向原告发出律师函后,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却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是原告方构成违约;对证据3钉钉截图,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尚欠被告货款6648.91元,应当扣除;对证据4损害赔偿金计算依据,真实性无异议,达不到原告证明目的,是原告违约,因此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对自销明细表、分销明细表系小陈商贸公司自己制做,真实性有异议。对和平乳业销售单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和平乳业转款真实性无异议。对***与***及其他人之间转款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目的,对与葛老板、张大姐、***聊天记录有异议,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无关联性。与***房东聊天记录显示内容为房租与喝酒的事情,与本案无关联性,慕远学校教师奶表格系原告单方制作的表格,真实性有异议。银行流水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和平乳业在8月23日以公司名义向小陈商贸寄送了律师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未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对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1、3、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以上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证据2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结合庭审询问,该聊天记录截图相对人确实为被告单位相关负责涉案业务人员,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据4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的质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反诉原告)针对本诉及反诉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合同三份,证明合同的变更和补充需以公司盖章出现; 2、客服截图1张、销售清单2张,证明公司销量,证明公司因为原告没有下订单,被告公司被投诉了; 3、律师函、微信截图、邮寄交寄单,证明公司在8月23日要求小陈商贸继续履行合同; 4、赔偿计算标准,证明公司损失; 5、欠付货款6648.91元单据,证明欠款的事实。 原告(反诉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1三份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合同当中仅仅约定了变更及补充条款,并没有约定解除条款,因此不适用本案情形,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2中客服截图的三性不予认可,手机截图未出示原始载体,不符合证据形式,且该截图中的邵先生无法核实其身份,其中的内容也为被告自行描述记录的,该内容的真实性不得而知,且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对此截图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对销售清单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日期是合同解除后最后一次报货,8月16号报货是提前一天完成的,因此在8月16日才显示出来有最后一笔交易,最后一次报货后被告即关闭了报货通道,双方再无任何合作的意向及合作;对证据3律师函真实性认可,我方已收到,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发函时双方的合同已在解除状态,且已解除多日,不存在继续履行的情况了,且针对该函我方也已回函,表明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对证据4损害赔偿计算明细三性均不予认可,该表格为被告自行制作,不符合证据形式,且其中内容也无事实依据,我方对三性均不予认可;对5需回去核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中的销售清单2张、证据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以上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证据2中的客服截图、4质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证据5原告(反诉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双方的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月1日签订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合同直管市场常温客户》》,约定:甲方(和平乳业公司)授权乙方(小陈食品公司)在怀远区域内全渠道指定经销商,负责甲方指定渠道常温奶系列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2021年销量目标:底线目标50万,中线目标65万,上线目标75万。2021年2月25日和平乳业公司出具“直管市场常温奶销量达标奖励方案”,内容为:年度销量底线目标返利1%,中线目标返利1.5%,上线目标返利2%,兑现方式为年度核算,货补兑现。低温学生奶品项不计入常温年度销量目标。同日另签订了《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合同(低温奶)》,该合同约定:2021年年度销量目标200万元(任务分解:1月9万、2月3万、3月18万、4月21万、5月22万、6月23万、7月6万、8月6万、9月21万、10月22万、11月25万、12月24万);并约定退货返利及瓶筐政策:1、退货补损标准:2%:采取固定比例补贴费用,无需将到期产品退厂;新合作客户前三个月按4%标准执行,三个月后按统一标准2%执行。2、兑现方式:季度兑现结算,结算月25日前货返方式兑现。……4、瓶筐折、返政策—按公司政策执行,瓶筐款随货款一起汇至公司指定账户或客户留存公司的银行卡内;合同约定履行期限是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2021年2月25日和平乳业公司出具“”低温客户2021年年度销量达标奖励方案”,内容为:人员支持返利:销量达成低温品项年度销量大于等于180万,返利标准1%。同日还签订了《学生奶配送协议》,约定配送合作期间:2021年2月1日到2023年1月31日;和平乳业公司按以下标准给小陈食品公司核销配送费用:从公司到市场冷库配送费用标准2.5%(含客户其他渠道低温产品),从冷库送到学校(学生奶产品),配送费用标准6%(如学校需要小陈食品公司配送人员将奶分发到班级门口,和平乳业公司将给学校的分奶费用每杯0.05元核销给小陈食品公司)。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反诉原告)提出签订三份协议,也就是原、被告及次级经销商三方签协议,因小陈食品公司不同意,2021年8月15日小陈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公司的***(总经理)之间钉钉聊天记录记载内容为:“***:……6、我的意见等今年我的合同到期了,在谈三方协议的事情,协议到时需要从新商议,我不想在跟他有牵扯!望给与批准!”“***:你觉得我有时间每天跟你们扯皮吗?定好的事情谁再反复就退出!”“***:房总您好!我不会跟他签,这是我的权益!”“***:那你就不要做了”,“***:怎么处理都行,我不会跟他签”。同日和平乳业公司销售部***(销售部总监)通过微信给***发信息,内容为“陈总:我刚已接到通知,停止合作。”***回复“后事怎么对接”。8月16日,***发微信给和平乳业公司***,内容为:“唐主任您好!今天是我最后一天报计划,感谢您这几年对我的支持!”8月22日和平乳业公司向小陈食品公司发送律师函一份,主要内容为:认为小陈食品公司在2021年8月中旬后,没有按合同约定报送订单,构成根本违约,提出法律意见:1、贵公司在接到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主张后仍不按合同约定报送订单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委托人与贵公司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贵公司在接到本律师函3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2021年8月24日小陈食品公司向和平乳业公司发送律师函一份,主要内容是认为和平乳业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并停止供货,构成根本违约。 另查明,小陈食品公司因履行案涉合同向和平乳业公司交纳保证金70000元,和平乳业公司尚欠小陈食品公司瓶筐费88561元,小陈食品公司尚欠和平乳业公司货款6648.91元。小陈食品公司低温奶销售量截止2021年8月16日已完成135万。 本院认为,小陈食品公司与和平乳业公司签订的《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合同(低温奶)》、《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合同(直管市场常温客户)》、《学生奶配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是否已解除?解除原因是什么,谁违约?小陈食品公司交纳的保证金、瓶款费和平乳业公司是否因支付给小陈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返利应否支付?小陈食品公司与和平乳业公司主张的各自损失如何承担?和平乳业公司因要求小陈食品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被小陈食品公司拒绝后双方发生争议,和平乳业公司的***(总经理)、***(销售部总监)于2021年8月15日向小陈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信息表示双方停止合作,虽未出具书面正式的解除合同通知,但小陈食品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于2021年8月16日停止了报单,合同停止了履行,后和平乳业公司又于2021年8月22日发律师函要求小陈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公司业务人员并未实际联系小陈食品公司如何继续履行合同,小陈食品公司在此情况下也未联系公司如何继续履行合同,即于2021年8月24日向和平乳业发律师函,表示合同已解除,以此明确不再履行合同,综合上述情况,本院确认双方合同于2021年8月24日解除,导致合同解除双方均有责任,和平乳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小陈食品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故小陈食品公司向和平乳业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应予以退还,另瓶筐费88561元和平乳业公司应予以支付。原告主张退货补损费用,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2021年当年的销量目标,和平乳业公司应按2%支付小陈食品公司退货补损和按2.5%支付小陈食品公司配送费核销费用,因合同解除主要责任在和平乳业公司,故对该笔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实际销售135万元计算退货补损及配送费核销费用,即退货补损135万*2%=27000元、配送费核销费用135万*2.5%=33750元,以上两项费用为6075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0元,和平乳业公司应再支付小陈食品公司退货补损及配送费核销费用20750元。小陈食品公司原告主张年终人员支持返利,在低温奶合同附件写明低温客户2021年年度销量达标奖励方案第一条第二款人员支持返利,其中低温品项年度销量大于等于180万返利标准是1%,本院支持135万*0.01=13500元。小陈食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金850650元,因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按照法律规定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结合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及损失确实存在的情况,参照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小陈食品公司的可得利益情况,本院酌定和平乳业公司赔偿小陈食品公司10万元。和平乳业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除了尚欠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小陈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小陈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剩余瓶筐款88561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反诉原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小陈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退货补损等其他费用38536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小陈食品商贸有限公司10万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小陈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648.91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小陈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3元,减半收取计6941.5元,由安徽小陈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8435元,由蚌埠市和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钱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