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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光芒广告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667号 原告:杭州光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18号A座4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滨江支公司,住所地滨康路222号。 原告杭州光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光芒广告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