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创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91民初2384号 原告:湖州创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东街206号湖州双创中心产业园3幢2楼22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衢州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浙西综合物流中心3区1幢3层4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创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创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创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创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衢州豪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