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1836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迁安市。
被告:***,男,汉族,约30岁,住河北省**市**甸区。
被告:**,男,汉族,约30岁,住河北省**市**甸区。
被告:****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甸区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688216976T。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1元,减半收取计1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