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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1836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迁安市。 被告:***,男,汉族,约30岁,住河北省**市**甸区。 被告:**,男,汉族,约30岁,住河北省**市**甸区。 被告:****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甸区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688216976T。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1元,减半收取计1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