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02民初1660号
唐山泰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唐山泰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泰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泰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元(已减半),由原告唐山泰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涛
法官助理 刘蕊
书 记 员 梁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