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506号之一
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黄各庄镇惠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13109049Q。
法定代表人:王惠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瑞彤,女,汉族,1992年7月6日生,住所地河北省**市丰**,该公司职工。
被告:**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曹妃甸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688216976T。
法定代表人:裴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1元,由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华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