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506号之一

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黄各庄镇惠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13109049Q。

法定代表人:王惠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瑞彤,女,汉族,1992年7月6日生,住所地河北省**市丰**,该公司职工。

被告:**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曹妃甸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688216976T。

法定代表人:裴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1元,由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华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