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09民初996号之二
原告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海明
法官助理 唐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