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07民初2467号
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8元,减半收取计1829元,由原告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贺玲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