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泰电力有限公司

浙江顺泰电力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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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4101号
原告:浙江顺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210号沪商大厦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HU29W。
法定代表人:陈江涛,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巍,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原告浙江顺泰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浙江顺泰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顺泰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8元,减半收取1474元,由浙江顺泰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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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应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朱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