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4101号 
   
 原告:浙江顺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210号沪商大厦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HU29W。   
   
 法定代表人:陈江涛,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巍,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原告浙江顺泰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浙江顺泰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顺泰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8元,减半收取1474元,由浙江顺泰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应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朱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