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984执保410号
申请人:中天德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丢河间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EK7XY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京裕桥电线电缆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路夏家胡同(南三环园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00100213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申请人中天德昊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裕桥电线电缆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天德昊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京裕桥电线电缆销售中心、***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天德昊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裕桥电线电缆销售中心、***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