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保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保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圣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2民初6245号 原告:浙江中保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165号23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圣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钱潮路618号412室。 诉讼代表人:杭州圣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保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圣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正式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中保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杭州圣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中保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费用384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403.47元(以384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1.5倍自2020年12月18日起计至2021年8月5日,实际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3.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杭州圣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内装修项目消防工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钱潮路618号铭鑫大厦第4层裙楼商铺,合同约定总包干承包价85000元,消防验收通过及消防验收报告拿到2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案涉消防工程于2020年12月15日进行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庭审中,原、被告对于原告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案涉工程结算总价款79900元,原告已收取工程款41500元、余款被告尚未支付陈述一致。现原告催讨未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案涉工程并通过消防验收备案登记,被告理应支付剩余工程尾款38400元(79900-41500)。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至于原告主张自2020年12月18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但原告并未举证双方对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约定,亦未举证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的金额,故本院酌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圣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保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尾款38400元; 二、被告杭州圣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保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未付工程尾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浙江中保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杭州圣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8元,由被告杭州圣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中保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圣亦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