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1328民初204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代理人:胡发会,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孟良崮高速出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蒙阴县。
被告:***,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
被告:闫光增,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
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韩新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撤回对被告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追加***、闫光增为本案的被告,要求被告**峰偿还工程款151000元,另外被告***、闫光增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韩新峰共欠原告***工程款151000元,被告***当庭支付给原告***100000元,剩余51000元,分别于2018年6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1000元。
二、被告***、闫光增对上述欠款51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370元,由三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