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执保701号
申请人:临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桥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MRPQ9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蒙阴县**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垛****崮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74656131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30日生,住蒙阴县。
申请人临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蒙阴县**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蒙阴县**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临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单号:NO.050001828099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蒙阴县**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界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