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8民初782号
原告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俊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增高,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保,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20层B区20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福泉,职务董事长。
原告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开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4月26日,被告将蒙阴县盛日电30MW光伏电站项目进场道路施工及施工占地、附着物补偿发包给原告,工程总价款39万元,原告已将承包工程全部完成,2018年6月21日已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2730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73000元,并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蒙阴县昌盛日电30MW光伏电站项目进场道路施工及占地、附着物补偿合同(合同编号:SG-MYxm-HN-MLG-2018006),被告将位于蒙阴县岱崮镇板崮泉村委会办公地点至光伏升压站,以及途径涉及到的民事补偿工作发包给原告,工程总价款39万元,并约定原告施工人员全部进场后支付价款的30%,全部道路施工完成一半并经被告确认验收后支付30%;全部道路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再付总价的30%;另剩余的总价款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告施工后,2018年5月11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7000元。原告将工程全部完成后,2018年6月21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73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工程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合同书,工程形象进度报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及付款申请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且均已收案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建设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34000元,即应当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支付,逾期支付应当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双方未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原告请求将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款一并支付,本院不予支持。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问题,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蒙阴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4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蒙阴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开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