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2民初3303号
申请人:临沂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蒙阴县人,住蒙阴县。
申请人临沂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临沂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单号:NO.050001828099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蒙阴县孟良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