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民初2259号
原告:贵州味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9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跑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B54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贵州味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跑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贵州味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