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4民初10162号
原告:曾某某,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四川某某经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光路70号1幢3单元5楼3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2栋27楼2705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第三人:成都某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四川某某经纪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某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某某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四川某某经纪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某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7.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