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4162号
原告: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保全费604元,合计1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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