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4民初11185号
原告:何某,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小溪坝镇三合村八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何某之女),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2024年12月16日,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何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闵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