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潮峰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安达铸造机械总厂与杭州潮峰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2767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大丰安达铸造机械总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11724390,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民营工业园区。 负责人:***,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西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潮峰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777924X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工业园江东三路以北、纵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大丰安达铸造机械总厂与被告杭州潮峰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大丰安达铸造机械总厂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安达铸造机械总厂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安达铸造机械总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15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安达铸造机械总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