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2770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斯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W7DTD24,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双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西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潮峰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777924X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工业园江东三路以北、纵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斯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潮峰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盐城市斯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斯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斯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9元,减半收取计969.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89.5元,由原告盐城市斯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