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潮峰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潮峰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27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安达铸造机械总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311724390,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民营工业园区。 负责人:***,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西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杭州潮峰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777924X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工业园江东三路以北、纵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安达铸造机械总厂与被申请人杭州潮峰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27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潮峰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安达铸造机械总厂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安达铸造机械总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潮峰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2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