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02民初2057号
原告:浙江拓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238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31F3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天顺道路救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A1M1R2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拓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天顺道路救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拓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拓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