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初650号之二
原告:江苏启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环保新材料产业园长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HONGWA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卓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杨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彼,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连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友谊街18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启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能公司)与被告辽宁卓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仑公司)、被告大连连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连富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启能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能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启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江苏启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