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耀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耀弘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嘉杰乐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黑1282民初1142号
原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立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坤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平,该公司顾问。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了《**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及彩钢厂房工程合同》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了《**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及彩钢厂房追加工程合同等相关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钢结构及彩钢厂房工程,工程已于2015年10月30日竣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74,5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60,000.00元,仍欠工程款人民币1,614,540.00元,被告却迟迟未支付给原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10,0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给付1,00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410,000.00元;
二、如被告**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逾期给付第一笔(1,000,000.00元)工程款,原告方有权按照第一笔剩余工程款及以剩余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逾期给付第二笔(410,000.00元)工程款,原告方有权按照第二笔剩余工程款及以剩余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9,665.00元,由原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4,665.00元,被告**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0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杨伟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立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