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342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派遣人才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71号11号楼综合楼1**26层26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云创天地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2号楼50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人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派遣人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派遣公司”)、北京云创天地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云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停缴的三险一金,若原告自己缴不了,二被告要为原告停了几个月就缴几个月;2、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四个月的赔偿金30248元;3、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待通知金7562元;4、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二个月没有给原告支付的病假工资10586元;5、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和四个月的重病补助金75620元;6、判决二被告补足少支付原告2019年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的病假工资(扣除工会17,公积金190,**281、84,失业10、57,医疗70、44,合计570元),11月3755元,12月1850元,1月2268元,2月2603元,合计10476元;7、因原告是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保留向政府部门申请仲裁和诉讼二被告的权利,一经认定,原告享有××的一切权利;以上共计134492元。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于2018年6月在郑州体育馆人才市场被用人单位招聘,同年7月1日入职,原告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工作距今快2年了。招聘时用人单位没告诉原告工作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原告上班每天接触的就是垃圾和污水,添加的是硫酸和碱加上机器设备来处理这些垃圾和污水,会产生大量的硫化氢气体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抚州第一人民医院在原告出院的诊断报告里郑重提示原告建议原告以后不要从事接触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2018年11月9日在工作车间亲眼看着同事小张硫化氢中毒死亡,小畅中毒抢救及时捡回了一条命,2020年5月10日两个新同事又中毒死亡,一想起这些就恐惧。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在工作的地方下班后突觉胸闷,头晕,恶心,原告马上打车去医院,在车上就快完全失去知觉,原告立马告诉了原告同事的电话给的士司机,的士司机把原告直接拉到了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幸好原告抢救及时活下来了,原告苏醒时同事已到了医院,他个人出2000元先垫付了抢救费。原告苏醒后,医院让原告去进一步检查,检查结果是让原告马上做心脏支架,否则会有生命危险,在此情况身边无亲人,同事又不能代签字,于是医院就让原告自己签了字做了心脏支架手术,共计各种费用花了十三万多元,扣除医保外原告自己花了八万多元。出院后遵医嘱原告每月都要自费花1000多元买药吃,要吃终生。不吃药会有生命危险。今年5月7号公司领导**让原告寄医疗材料给她,说公司要给原告报销医疗费,原告寄给她后,她又说原告是××今年不能报了。至今单位没给原告报一分钱,原告个人已经花了十多万,还向亲戚朋友借了几万。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被告北京云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被告北京云创公司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为北京,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也不在郑州,依法不应由郑州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管辖,且另一被告郑州派遣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在原告和二被告三方之间也没有任何性质的劳务派遣协议,原告***亦没有任何理由以郑州派遣公司所在地作为本案管辖地。故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起诉或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其与郑州派遣公司、北京云创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为由,于2020年6月15日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6月22日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郑中劳人仲不字(2020)12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理由为:仲裁申请没有明确的事实理由。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20年7月9日送达***。***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对北京云创公司提交的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予以认可。***称签订该合同书后立即接受指派先后在浙江天台、湖北荆口、湖北长口山、江西万安、河南安阳、江西抚州工作,工资一直是打到银行卡上的,直至2019年10月16日其在工作中发病方停止工作;后其收到北京云创公司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公司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于将郑州派遣公司列为被告的原因,***称是因郑州派遣公司从2018年8月份起开始为其缴纳社保,其认为北京云创公司与郑州派遣公司是一回事。郑州派遣公司对此辩称,其接受北京双高志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异地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为含***在内的相关人员的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而北京双高志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系接受北京云创公司委托为该公司提供综合人事服务(包括异地代缴社会保险和社会公积金),郑州派遣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北京云创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非是仅指本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亦包含了针对该劳动争议本身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时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即本案诉讼是否依法履行了仲裁前置程序。***与北京云创公司对双方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书》的事实无争议,且***亦认可收到北京云创公司向其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从***的举证看,其与北京云创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双方之间因该劳动合同关系所产生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未能举证证明其与郑州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其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无管辖依据,故***未依法履行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其起诉应予驳回。***应当先行向案涉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