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桦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桦南分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22民初2873号
原告:***,女,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伟,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桦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桂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天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