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3民终13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鸡西市供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3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鸡冠区。
上诉人鸡西市供水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3)黑0302民初25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于2023年11月23日依法对***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3)黑0302民初25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案涉门市不是自有公房,更不是单位内部分配给***居住的公房,案涉房屋是某某代管的国有资产,是***租用的房屋,本案仅是普通的租赁合同纠纷,与单位内部分房、腾房无关,故一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为依据裁定驳回某某起诉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未发表答辩意见。
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给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7,666.66元(计算至2023年8月24日),2023年8月25日以后的房屋租赁费,以每年5,000元计算,直至***实际搬出时止;2.***立即搬离租赁房屋;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系某某退休员工,案涉房屋属于某某购买的自有公房,此房经单位内部分配,已由***租住两年多。某某请求返还涉案房屋,因本案实质属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并非普通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规定,该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裁定:驳回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系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职工,后因生活困难经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原领导同意,将某某自有公房以低于市场价格出租给***,用以保障***基本生活,故案涉房屋系某某保障退休职工的福利性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某某要求***腾房并非普通的租赁合同纠纷,故一审法院针对该项诉讼请求,裁定驳回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鸡西市供水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