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供水安装有限公司

鸡西砼鑫建筑有限公司与鸡西市供水安装有限公司、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304民初100号 原告:鸡西砼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鸡西市供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新区,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鸡西砼鑫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与被告鸡西市供水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 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某与某某支付滴道区全天供水改造工程外网人工费2563920元(14244米/180元),内网分户人工费604、690元(3557户/170);2.单元墙体掏洞、门市房掏洞共计197000元;3.垫付砂子款654280元、外运残土261140共计915420元,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某某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4.签证垫付件、学校施工和运费等事项计53573元;5.垫付税金45045.18元;以上共计4379648.18元,扣除已付的2450000元,剩余1929648.18元。2024年4月18日,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某某与某某向某某先期支付人工费壹万元(10000元),具体数额待鉴定(核算后)计算;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某某以与二被告协商人工费支付事宜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西砼鑫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鸡西砼鑫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鸡西砼鑫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