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供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供水安装有限公司与鸡西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供水安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302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43371.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30834.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鸡西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供水安装有限公司清偿2843371.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3083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