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执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供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供水安装有限公司与鸡西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302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款2843371.18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以需要长期履行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