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诺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思县新威广告设计工作室、防城港市诺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621民初180号 原告:上思县新威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中华南路。 经营者:***,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诺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1号(华润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思县新威广告设计工作室与被告防城港市诺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思县新威广告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思县新威广告设计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