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91民初2146号
原告:四川金典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58号城市之心3幢1单元18层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科创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1室11工位。
原告四川金典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金典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金典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