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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企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14169号 原告: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企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企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后,于2025年7月21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印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