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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社、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91民初16157号之一 原告:成都商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编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汇智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商报社与被告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商报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商报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商报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