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5民初6245号
原告:宜兴天某消防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亿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天某消防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亿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兴天某消防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