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91民初1304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C1幢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4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