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民申34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C1幢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查查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4民终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二审遗漏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明确认定“企查查公司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中确存在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但对本人一审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明示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予审处。二审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认为“首先,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我认为,是否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应由一审先行裁判,不应由二审直接裁判。对于一审诉讼请求没有被回应、没有被审处的一审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发回一审重审。(二)关于一审判决后发生新的事实。“被告删除关于原告个人工资信息”这一行为,是被告在一审开庭后才执行的,并且在二审立案时直至开庭前,被告再次在其网站展示了我个人工资信息,后又在二审时删除。但二审判决中并未记载,仅认为“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作为新证据接收。”(三)二审上诉状中,明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主要证据,此内容是本案被告是否应当删除带有本人个人信息的裁判文书的关键证据,但二审法院未予审处。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本案中,根据企查查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其转载的案涉裁判文书来源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或裁判文书网,上述网站系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审判信息的权威性网站,企查查公司在转载过程中未对原裁判文书进行增删、改动,不存在不当行为。但在***申请删除裁判文书公开信息、并向企查查公司提出申请拒绝公开相应信息之时,企查查公司应及时删除涉案裁判文书中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内容。企查查公司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已经及时删除链接或作出匿名化处理,故企查查公司的处理行为并未对***构成重大利益影响、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对于***主张企查查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再审的情形。一审判决后发生新的事实,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