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74989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C1幢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诉被告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