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562号
原告:**,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奋,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简合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52号12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筑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519号107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简合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筑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