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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州简合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562号 原告:**,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奋,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简合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52号12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筑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519号107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简合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筑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