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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22民初968号 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幸福家园商服东数第9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尖山区天意商混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被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 被告:***,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被告:***,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 被告:黑龙江耀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公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MA1C2L4C1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耀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已预交25.00元),由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栾和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