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4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姚王村岩头下**,组织机构代码:699518304。
法定代表人:张涛儿。
被执行人:诸暨市******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组织机构代码:794392156。
法定代表人:赵仲良。
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市******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1民初2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诸暨市******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诸暨市******股份经济合作社向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119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诸暨市******股份经济合作社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诸暨市******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诸暨市******股份经济合作社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并划拨被执行人诸暨市******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236583.5元,扣除案件执行费17519.87元,申请人浙江远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受偿219063.63元,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诸暨市******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诸暨市******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远涛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诸暨市******股份经济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1执44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科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