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5执保2154号
申请人:山东融锦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东门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F6U78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川仪特种阀门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990679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融锦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川仪特种阀门修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川仪特种阀门修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